• 各类机构简介

  人大:

  •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相应的“立法权”和对政府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(一府两院)的监督权。人大代表可以按照程序:提出立法议案;审议“一府两院”工作报告;对“一府两院”的机关首长或重要工作人员提出罢免议案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也可以采取某些形式行使以上职权。公民可以按照合法程序向人大或人大代表反映自己或公众的问题。

  政府:

  •   “政府”的职责通常是宏观管理和行政执法,下设若干职能部门。是老百姓最密切相关的“机构”。公民通常要根据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,也可以通过信访办、监察局等途径反映问题,还可以通过“市长热线”、“市长信箱”等直接反映问题,表达意愿。当然,合法、文明的方式才有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。

  法院:

  •  从法理上讲,法院是最后的救济途径,法院的管辖范围非常宽泛。但需要注意的是:司法程序也很严格,并且,在许多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原则。所以,当事人行事诉权必须掌握基本诉讼知识或者有专业人士协助。

  检察院:

  •   检察院有两项主要职能: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审查起诉;法律监督职能,包括对公安系统、法院系统办案人员的监督,也包括对民事、行政案件的监督,即提起抗诉或再审程序。这对于民事案件、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。

  国家部委:

  •   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,您不妨在诉讼前先试试“行政复议”——就是由上级机关再审查一下先前那个行政行为。很多情况下也挺管用的。想知道怎样“行政复议”吗?看看行政机关开出的“决定书”之类的文件(一般在末尾),或者查查《行政复议法》就可以了。

  公证:

  •   结婚、离婚、遗嘱、留学……,甚至打官司取证都可能涉及到公证。公证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产生非常有效的证据,但在作公证前最好向专业人士咨询一下,因为从法律上看,并不是每一份公证书都有必要。

  仲裁:

  •   仲裁程序简便,一裁终局,不许上诉。不过,进入仲裁程序的前提是纠纷双方有仲裁协议(事前、事后均可)。

  国际组织:

  •   一方面,国际组织并非是凌架于国家之上的组织,它的权利、权力来自于参与国的授权;另一方面,国家既然加入了相关国际组织,就要遵守相关的章程或条约等内容,所以国际条约在一定条件下,会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,并具有约束力。
   各级人大、政协
   省级地方政府
   法院、检察院
   国务院各部委
   公证与仲裁
   国际组织